邵政办规〔2025〕6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武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邵武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健全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邵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准。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2 年 6 月 5日起实施)
(三)《 “ 十四五 ” 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 2023 〕1 号)
(四)《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 2023 〕 156 号)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 2008 )
(六)《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
(八)《邵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 — 2035 年)》
(九)《邵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023 年)》(邵政办规〔 2023 〕 10 号)
(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 2022 〕 32号)
(十一)《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23—2025 年)》
(十二)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划分原则
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邵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划分结果
根据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本次共划定 24 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详见附件 1 )
五、管理规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 2022 〕32 号)《邵武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023 年)》(邵政办规〔 2023 〕10 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针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邵武生态环境局)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1.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邵武生态环境局)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1.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
2.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执行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则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 邵武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
2. 邵武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附件1
邵武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