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城镇个人危房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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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规〔2025〕9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城镇个人

危房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寿宁县城镇个人危房改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5 年8 月25 日(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城镇个人危房改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安全,加强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危房改建管理,解决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切实解决当前个人建房突出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理念,规范个人危房的改建行为,严格控制城镇个人危房的改建,对城镇个人危房改建实行严格审批管理。确保个人危房改建与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第二条 城镇个人危房改建(以下统称危房改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是指县城中心城区和镇区城镇开发边界的范围内。乡政府所在地按村民个人建房审批。

个人危房是指个人所有的,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的,安全鉴定等级为D 级的房屋。

第二章 危房改建规划条件

第三条 危房改建应坚持原拆原建的原则,只能在原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原有危房层数三层及以下的,按三层审批,总建筑面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计算;原有危房层数三层以上的,按原层数审批,总建筑面积按原有危房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允许外挑,但不得突出土地使用权证边界范围。

第四条 建筑退让必需按照以下规定:联排建筑按取直对齐原则;单体建筑根据现场情况退让;位于较为复杂片区中的危房改建按左右对齐原则。

第五条 建筑层数最高不超过6 层。第一层层高不应大于4.2米,楼层层高不应大于3.3 米。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计算层数。

第三章 危房改建申请条件

第六条 危房改建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寿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不在5 年内拟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不在5 年内拟实施旧城改造的区域范围内;不在5 年内拟征收用地范围内。

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区域内的个人危房,在排除地质灾害风险条件后,允许办理危房改建审批手续。

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个人危房,在符合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允许办理危房改建审批手续。

(二)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等级为D 级危险(整体危险)。

(三)持有与申请人身份证一致的、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仅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有资质测绘单位的测绘材料(含房屋各层平面图并注明建筑面积、层数,下同)。

(四)违法建设的不得申请危房改建。

第四章 危房改建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危房改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危房改建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等级为D 级危房)。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五)危房测绘材料及勘测定界图。

(六)其他。

第八条 居(村)委会收到危房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危房改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危房改建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镇政府应当自危房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危房改建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危房改建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及危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区域及高陡边坡隐患威胁范围内的意见;

县文体和旅游局收到危房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危房改建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危房是否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意见。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危房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危房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出具危房改建规划条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面告知或出具书面告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危房改建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房改建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布置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将危房改建规划条件和危房改建建筑设计方案图在危房改建现场、居(村)委会公告栏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镇政府作为见证备案单位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危房改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解决后由镇政府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危房改建规划条件、危房改建建筑设计方案图、公示照片和见证备案单位证明至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有关规费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危房改建审批后,必需在一年内动工建设。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审批手续自动失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危房改建审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危房改建竣工之后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到县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危房改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相关单位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危房改建申请人为骗取重建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不予批准危房改建;危房改建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危房改建进行违法建设的,要从快从严问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因房屋已倒塌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做危房鉴定或现场核验的,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屋照片等材料,同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基础现状图,由镇政府出具确属危房倒塌拆除无法做危房鉴定的说明后,危房改建申请材料可不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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