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
文件
永林规〔2025〕1 号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春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 号)精神,为加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手中,经研究,现将《永春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5 年8 月19 日
永春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 号)、《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2024〕1 号)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林计财〔2025〕14 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具体面积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拨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文件分解面积为准。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四、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用于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补助及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相关费用。分为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
(一)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员工资、奖励、培训费和森林资源监测、保护、宣传及森林综合保险等费用,县林业局、财政局按每年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20%计提,由县林业局统筹支付。
(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用于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宣传、防火、防盗、病虫害防治、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县林业局、财政局按每年各级财政下拨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5%计提,乡镇政府根据各行政村(居)纳入补偿补助面积登记造册报送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下拨到各村(居)委会。国有林不提取村集体组织监管费。
(三)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上级下拨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扣除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外,其余全部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偿费鼓励通过“一卡通”方式支付,并尽快将“一卡通”转换到社会保障卡上。
林权所有者属于国有的,其补偿费由县林业局直接拨付给相关的国有单位。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组)集体组织的,应依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规范使用资金,补偿资金支出情况应在村(居)内予以公示,村(居)编制发放清册,报乡镇政府汇总审核后送县林业局。
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其补偿费由村(居)编制发放清册,报乡镇政府汇总审核后送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直接拨付给个人。
五、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涉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林计财〔2022〕2 号)和《林业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流程》执行。
各乡镇、村应认真核对林权所有者和补偿对象名单,确保补偿对象无误,补偿对象死亡的,应按有关规定更换名单,避免出现发放到死亡人员等补偿资金发放不精准现象。各乡镇、村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中央、省、市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 日内进行分解。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县财政局23893906 县林业局23883411。
七、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是森林资源管护的责任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片区,聘请专职森林资源管护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进行专业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员聘用考核办法按《永春县森林资源管护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主动接受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林业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31日止。《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永春县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计财〔2024〕18 号)及《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永春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林计财〔202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林业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流程
针对林业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流程缺乏规范导致资金发放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根据财办〔2024〕21 号文件规定,需要对补偿资金申报、公开、公示、审核、发放、录入等环节进一步优化完善,请县(市、区)按照以下环节进一步规范发放流程:
一、申请造册。 补助资金下达县级后,乡镇(街道)或林业站要及时通知各村准备材料,林业站协助各村落实补助地块、面积,各村级组织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内容包含户主姓名、户主账号、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二、公示和监督。 村集体组织提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前要在村里进行公示,并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林权属于个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将上述材料签字盖章上报乡镇汇总审核;林权属于集体的,需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分配方案或用于村集体公用事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上报乡镇汇总审核。
三、审核和发放。 林业站、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签章上报补偿清册至县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县一级直接发放到林权所有者银行账户或村集体账户。在乡级、县级审核时,要加强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分类、变更和完善,确保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四、反馈和补发。 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若出现发放失败、错发、漏发等情况,经核实后,重新办理补发、漏发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发放准确、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