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规〔2025〕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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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规〔 2025 〕 10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7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7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 2002 〕 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 2013 〕 246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 2024 〕 3 号),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 “ 配套费 ” )征收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晋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计费规则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计容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征收。

对于容积率小于 1 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 1 的建筑面积征收计算;容积率在 1-4 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 4 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 4 的建筑面积征收(工业项目取规划设计条件批准容积率的下限,其他项目取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

四、征收方式

(一)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

(二)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工业项目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项目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应在土地出让价格中明确注明已包含配套费),土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局应将配套费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乘以征收标准计算配套费的具体数额)。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缴。

五、免征减征政策

(一)免征减征范围

1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公立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2 .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

3 .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

4 .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在已批准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免缴配套费。

5 .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农村村民建设项目免缴配套费。

(二)免征减征申请方式

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减征或免征。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六、征收标准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1 )。

七、类区划分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图(详见附件 2 ),跨类区项目执行较高类标准。

八、收支执行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财政部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局要督促、检查各征收主体具体征收情况,检查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时依规征收或审核配套费。

九、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 2025 年 8 月 14 日起施行,至 2030 年 8 月 13日止。《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文〔 2014 〕 28 号)同时废止。 2025 年8 月 14 日之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原规定征收。

(三)本规定由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025 版)

2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图( 2025 版)附件 1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 2025 版)

附件 2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图

( 202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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