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政规〔2025〕3号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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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规〔2025〕3 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州市鼓楼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定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福州市鼓楼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5 年8 月12 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鼓楼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鼓楼区属于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中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的区域,即为整个鼓楼区行政区域,具体为:北以外福铁路、东以晋安河与晋安区为界;南以琼河、东西河、斗池路、上浦路为界,与台江区相邻;西南沿闽江支流白龙江与仓山区隔江相望;西北以大腹山为界,与闽侯县毗连。总面积35.7 平方千米。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 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8.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的函(榕环保函〔2024〕311 号)

四、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报告划分原则如下:

1.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3.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4.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五、划分结果

按照《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确定鼓楼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9 个,总面积25.32 平方千米,划定结果见附图和附表。

六、划分说明

根据《福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以下对划定方案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1.断头交通干线划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在鼓楼区行政区域内,分布多条被地下隧道分隔开的和未建成的交通干线,形成地面段断头路,将该类交通干线并入划定的单元区域内,同步划入符合《工作指南》要求的集中区域内。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DY016、DY024。

2.部分地块地类数据与现状情况不一致,以现状为准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部分区域用地性质与现状实际建筑物性质不符,经调查确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的,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JZQ016、JZQ024。

七、管理规定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榕政办〔2022〕111 号)执行。

3.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 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5.《划定方案》及所有附件统一由鼓楼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福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21 年)

2.鼓楼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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