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促进文旅 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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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综规〔 2025 〕 4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促进文旅

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促进文旅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推动我县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现将《政和县促进文旅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

政和县促进文旅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促进文旅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推动我县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形成全域生态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县文旅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促进文旅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和县促进文旅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为进一步激活旅游、拉动消费,加快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县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形成全域生态旅游目的地而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

第二条 该发展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中共政和县委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进一步促进文旅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政委发〔 2022 〕 3 号)规定的范围使用,重点用于支持我县规划引领、提升基础设施、做强市场主体、打造品牌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流量带动、营造宣传氛围等七个方面。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规划费用;

(二)改建和新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厕,建设旅游生态停车场等提升基础设施费用;

(三)鼓励省内、国内知名旅行商或旅游集团,参与运营、投资政和旅游;鼓励现有优势旅游企业进一步整合资源,集聚资金,通过联合创建等方式成长我县旅游龙头企业,鼓励旅行社评A 级旅行社,鼓励民宿、旅游饭店(酒店)评星级,鼓励新增限上餐饮法人企业等强化市场主体费用;

(四)打造旅游品牌、评定 A 级旅游景区、评选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等打造品牌体系费用;

(五)鼓励旅游专业毕业生到政和县旅游企业就业,在政和县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导游工作的导游获得导游证、选定为优秀导游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培育高素质导游费用;

(六)鼓励旅行社组团、包机、专列“入政”旅游等强化流量带动费用;

(七)鼓励 A 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参加推介营销活动,在县域外进行旅游广告宣传等营造宣传氛围费用;在县域内、外开展文体旅宣传推广活动;文体旅活动品牌塑造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文体旅发展工作无关的支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旅经济发展,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分类施策、项目奖补、总额控制”的原则,由县文体旅局按审批程序进行管理、使用和分配,确保安全高效。

(一)凡符合《政和县进一步促进文旅经济发展七条措施》规定的政策性奖补支出,由县文体旅局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县文体旅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拨付。

(二)其他凡涉 20 万元(含 20 万)以下的项目资金支出,由县文体旅局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文体旅局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拨付;凡涉及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支出,由县文体旅局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拔付;凡涉及100 万元以上支出,由县文体旅局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经政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拨付。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文体旅局覆行下列职责:县文体旅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后,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实施的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要建好财务账务。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文体旅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拔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重新核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 2011 〕 285 号)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绩效报告。”绩效目标未达标的也需要提供绩效报告,总结分析已完成情况并说明未达标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由文体旅局和财政局对未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如果资金未拨付使用单位的要调整项目或减少资金安排,直至取消该项目资金支出为止。如果项目资金已拨付到使用单位的,对绩效目标未完成且整改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调整或收回资金,或按规定取消项目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等。

第十二条 县文体旅局、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 虛 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子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由县文体旅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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