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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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规〔 2025 〕 2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进一 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浦城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 月28 日

浦城县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浦城县立足县域实际,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与机构,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水平,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品质化养老需求,构建更为完善、科学、高效的养老服务体系,特制定以下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措施: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1.合理确定地价。 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2.创新供地模式。 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探索经营性住宅项目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方式出让。

3.保障土地供应。 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 平方米的标准逐步配套建设居家养老设施。

4.支持存量转型。 支持培训机构、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空置办公楼、学校等房产可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5 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5.培养专业人才。 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就业能力,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6.给予入职奖励。 在本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就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 年,劳动合同期限达2 年及以上,年龄在60 周岁(含)以下,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并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非在编工作人员,按全日制专科、本科及以上分别给予0.3 万元、0.5 万元和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30%、70%比例分2 年拨付。

7.实行在职奖补。 在我县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2 年,年龄在60 周岁(含)以下,并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非在编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 元在职奖补。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增加1000 元。

三、加大财税税收扶持

8.养老机构星级奖励。 根据《福建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闽民规〔2022〕11 号),对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星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等级有效期三年,给予二星级机构1 万元、三星级机构2 万元、四星级机构4 万元、五星级机构5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9.农村互助组织补贴。 积极推动村级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养老模式,在村(居)成立老年协会,培育出一支人员稳定的互助志愿者队伍,有效吸引老年人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内踊跃参与互助活动,给予持续高效运转2 年的养老服务设施0.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10.养老服务设施奖补。 新建或改造升级乡镇 “幸福里”社区、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等项目,依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服务质量等内容,按单个项目50 万元至400 万元的标准实施阶梯式建设奖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基本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人次,按照每个点每年2—5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统筹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11.长者食堂运营奖补。 非城区长者食堂,全年运营满250天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每餐10-20 人就餐,并组织开展老年人活动,给予运营奖补资金1 万元/年;每日20 人以上就餐,并组织开展老年人活动,给予运营奖补资金2 万元/年;城区范围的长者食堂,按中、晚餐人次计算,60-69 周岁的每人次补贴2 元,70 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次补贴3 元(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后按此规定实行,若未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按非城区条件施行)。运营补贴及人次餐补每年12 月底前经核定上述相关情况后下拨。

12.责任保险补贴。 鼓励和引导提供入住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参加机构责任保险,按投保人员每人每年60 元标准给予补助。

13.落实税收优惠。 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4.拓展服务范围。 支持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15.促进医养融合。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按《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规范要求设置医务室(诊所、卫生所)的补助3 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5 万元。

16.推动标准化管理。 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17.培育经营主体。 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

18.丰富老年用品。 支持老年用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针对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产品,进一步丰富老年用品市场供给。

19.发展智慧养老。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

20.促进产业集聚。 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型养老服务集团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在养老服务企业集群影响下,带动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形成运作规范、层次分明、规模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格局。

六、其他事项

(一)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

(二)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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