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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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规〔 2025 〕 8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

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7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努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招商”、合力抓招商的大氛围,参照《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一)引资方: 指在引进浦城县域以外来浦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二)招商体系单位: 各乡镇(街道),各产业链专班,县直相关部门。

二、激励办法

(一)强化供地类项目招引激励。 对引进的供地类项目,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资方 100 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2 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资方1% 的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5‰ 。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链专班,各乡镇(街道),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强化轻资产类项目招引激励。 对引进入驻工业标准厂房的轻资产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 100 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资方 2%的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5‰ 。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链专班,各乡镇(街道),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三)强化产业链项目招引激励。 鼓励引资方围绕浦城县域重点产业链条开展以商招商,持续提升县域重点产业链实力和集聚水平,对纳入省级统筹布局的产业新落地项目,投产升规纳统后 3 年内,按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每年给予引资方 5‰ 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链专班,各乡镇(街道),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四)强化其他类型重点项目招引激励。 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每招引并培育“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资质甲级企业”) 1 家,给予引资方 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励。 鼓励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浦投资,对成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最高 30 万元奖励。招引南平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落地浦城,或招引落地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每家给予引资方 1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六)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 立足我县资源禀赋,深度挖掘特色产业资源,吸引更多的外部投资,对各乡镇(街道),各产业链专班,县直相关部门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 给予引荐单位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各产业链专班,各乡镇(街道)〕

三、激励申请程序

(一)申请。 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各项目引资方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项目类型,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1 )引资方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引资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2 )项目投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 3 )《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申请表》。

(二)审核。 招商激励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项目审核、把关、提请认定。

(三)发放。 招商激励经审核通过的,由县商务局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引资方提供项目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亲自参与,并在项目签约前在县商务局进行备案,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双方共同认可。

(二)本办法和其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

(三)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激励引资方,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等在职人员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四)引资方与控股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对引资方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该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原 2023 年 4 月 24 日印发的《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浦政规〔 2023 〕 3 号)停止执行。

附件: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申请表附件

浦城县招商引资激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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