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鲤资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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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文件

泉鲤资规〔 2025 〕 2 号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林业生态补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 2024 〕 24 号 ) 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 2024 〕 1 号)等规定,区自然资源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鲤城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鲤城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5 年 7 月 21 日附件

泉州市鲤城区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 2024 〕 24 号 ) 和《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林规〔 2024 〕 1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泉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四条 补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社区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一)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纳入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林权所有者共享。林权所有者属于社区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社区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社区集体组织,用于从事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三)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 ( 管护主体 ) 工资。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70% 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 10% 用于社区集体组织监管费, 20% 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 0.45 元 / 亩计提公共管护支出,由区自然资源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森林保险、森林防火、管护宣传等支出;剩余资金 70% 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 10% 用于社区集体组织监管费, 20% 用于直接管护费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直接管护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取,用于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 ( 管护主体 ) 工资支出。

第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年度中央、省、市下达的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第七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相关程序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林权所有者补偿面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分解拨付补偿资金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补偿资金后 30 日内分解下达给各林权所有者。

第八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收归区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区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2月 31 日。自文件生效之日起,《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农林水局关于印发鲤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鲤财〔 2016 〕 143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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