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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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

漳财规〔2025〕3 号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涉农转移支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漳州开发区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日起五年内有效。此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漳州市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漳州市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 年7 月10 日

漳州市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各县(区、开发区)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涉农补贴、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振兴发展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解下达资金,监督各县(区、开发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审查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3.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市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组织项目申报,并核实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3.按照“主体提出申请-乡镇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县级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公示”的流程对涉农补助资金发放对象及补助范围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范发放。

4.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及时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3.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4.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省级及市、县(区、开发区)涉农相关任务予以支持。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种粮补助、应急种子储备、耕地质量网络监测等。

(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种养加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振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乡村建设品质提升、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等。

(四)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培育发展优新品种、特色作物与技术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

(五)品牌农业及漳台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三品一标”补助、漳台农业融合发展补助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农项目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征地赔青补偿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和定额补助分配,同时结合上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标准。可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适当调节,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日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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