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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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财规〔2025〕4 号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市派

驻点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办公室)、财政部门、农业部门:

为加强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4〕33 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乡村振兴局等8 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农〔2022〕9 号)等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有效。此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漳州市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漳州市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 年7 月10 日

漳州市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4〕33 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乡村振兴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农〔202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派驻点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派驻村第一书记驻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乡村产业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的专项资金。驻点村和第一书记派驻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解下达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配合分解下达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审查项目实施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推动、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相关部门及驻村第一书记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并核实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审批、督促实施、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组织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项目村负责项目库申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申请和按规定拨付资金申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及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驻村第一书记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监督项目及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完善项目生成机制。项目安排要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库建设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市、县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和项目单位要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固定的信息公开栏以及“小微权力监督微信群”等进行公告公示不少于7 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到账、下达、使用等情况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第九条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快建设、快投产、快达效。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规定限时拨付资金。要规范项目管理,工程项目要按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要加强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将每一个项目的相关资料装订成册。资料包括:资金下达文件、申报材料、批复文件、照片(项目公示、公告、施工前中后、项目决算公示等)、内业资料(工程类项目包括项目前期文件、招投标、施工、监理、造价审核、验收等有关材料,采购项目包括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材料等)、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 月31 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组织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7 年12 月31日有效。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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