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规〔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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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

漳财规〔2025〕5 号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产业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办公室)、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为规范和加强产业振兴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支持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产业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日。此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发布的漳州市产业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漳州市产业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2025 年7 月10 日

漳州市产业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产业振兴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支持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振兴市级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市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县级申报项目的审核把关、会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做好项目建设管理,配合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委组织部分解下达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组织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并核实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督促项目及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审核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配合项目变更、验收等工作。

项目村负责项目库申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申请和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及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产业振兴项目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补助资金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村级集体投入等相结合的方式,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用于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示范村建设支出,培育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支持资源盘活、产业带动、租赁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资金不得用于与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纯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征地赔青补偿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采用定额补助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八条 产业振兴补助村按照每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申报通知中的申报指标和条件,由县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乡村进行申报和筛选,择优推荐上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对照条件和申报情况,根据县级推荐名单择优确定补助村名单,予以定额补助。

第九条 县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补助资金真正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村所在乡镇向县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县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组织、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报市级组织、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产业振兴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区产业振兴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下达的产业振兴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产业振兴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一条 产业振兴补助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督促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尽快把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方面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县级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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