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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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规〔2025〕3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安县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华安县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6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 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24〕34 号)精神,规范我县耕地恢复管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恢复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20 号)、《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耕地恢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漳自然资发〔2022〕16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守好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完成市级下达的我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目标,分阶段补足全县12 万多亩“二调”“三调”耕地差值,2025—2027 年耕地恢复不少于1.5 万亩。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依法依规的原则,逐步、稳妥、有序、科学完成耕地恢复工作;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政策要求,坚决杜绝“一刀切”和侵害群众利益。

三、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牵头协调耕地恢复工作,根据“二调”至“三调”耕地流出量,将省级梳理下发的“华安县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更新(2024)近期实施成果(恢复类)”图斑下达到各乡镇;督促乡镇落实耕地非法流向“非农”建设的恢复整改; 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验收工作;负责做好耕地恢复日常变更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督促乡镇落实耕地流向园地和农业设施用地的恢复整改;落实耕地恢复后的管护工作。

(三)县林业局: 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做好林地监测成果不一致图斑对接工作,负责耕地恢复使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审批及督促落实耕地流向林地、草地的恢复整改。

(四)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耕地恢复项目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五)各乡镇: 作为耕地恢复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发动、选址核定、恢复实施、纠纷调处、后续耕种管护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任务下达。 根据“二调”至“三调”数据库耕地流出分布,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我县各乡镇2025—2027 年耕地恢复1.5 万亩分解清单(详见附件)。

(二)方案编制。 各乡镇根据下达的图斑地块清单及范围线或者自增图斑地块,确定地块位置、界线,拟定年度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根据任务清单、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及市、县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做好群众工作,按照耕地日常变更标准,组织开展耕地恢复工作。

(四)上报入库。 耕地恢复图斑地块完成耕地恢复后,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及时上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和自然资源部核定。

(五)加强管护。 各乡镇要负责督促村、组或种植户落实恢复地块耕种、确保作物长势良好;做好耕地恢复后续管护,杜绝抛荒、撂荒行为,严禁耕地再次“非农化”、“非粮化”。

五、工作要求

(一)优先类型: 按照省级梳理下发的“华安县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更新(2024)近期实施成果(恢复类)”图斑,优先恢复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坡度15 度以下、各类保护区外,并有稳定水源的地块。“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及督察整改和各类卫片图斑要应改尽改,恢复耕地原貌。

(二)禁止类型: 实际地形坡度大于25 度的;河道、湖区、林区、土壤严重污染地区难以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生态林、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各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土地成片开发范围、已批准矿区范围内的等不得纳入整改恢复。

(三)恢复标准: 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确定的必须符合耕地特征且具备耕作条件,坚持“宜水田则水田,宜旱地则旱地”和确保恢复耕地稳定性原则,分类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组织实施耕地恢复,恢复旱地必须翻耕成垄,确保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恢复水田必须种植水稻、茭白等水生作物,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5000 元/亩。

(五)严格监管考核: 将耕地恢复工作纳入乡镇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适当奖励。

(六)本方案下发后,如上级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相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日。

附件:各乡镇2025—2027 年耕地恢复任务分解表附件

各乡镇2025—2027 年耕地恢复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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