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发改规〔2025〕2 号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福鼎市产学研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福鼎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整合创新资源,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县域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福鼎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 年6 月3 日
福鼎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福鼎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福鼎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注册地在福鼎市辖区内的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为引导企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以项目资助的形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福鼎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解决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四条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并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申报单位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地在福鼎市辖区内,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企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应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结合福鼎市产业和技术发展需求,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现场核实意见表
第八条 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价,提出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3 个,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 万元,资助经费从福鼎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予以列支。
第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福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福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及骗取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形式为现场验收。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请书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产学研合作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经费收支账本
3.现场核实(验收)意见表
4.市级财政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监控情况表、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5.其它必要的附件和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鼎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