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石狮市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狮自然资源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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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文件

狮自然资源规〔2025〕3 号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等 8 部门关于印发石狮市

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制砂企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 2021 〕 92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21 〕 1 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发改〔 2021 〕 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狮市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 年 4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制砂企业管理,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 2021 〕 92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21 〕 1 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发改〔 2021 〕 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用地(含租赁用地)、环评、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生产机制砂的项目。

二、原材料来源

机制砂原材料来源包括合法开采的矿山资源、剩余砂石料以及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严禁非法开采河砂、山砂、花岗岩矿石,严禁使用海砂。对设立机制砂用的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的,资源储量原则上在 500 万立方米以上。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拓宽机制砂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依法设立出让的砂石料矿山产出的砂石料,以及其它合法矿山建设开采过程开挖的覆盖层和尾矿、废弃石等。

(二)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山体绿化、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渗等工程项目,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后有多余的砂石料,经依法依规处置后可对外销售用做机制砂原料。

(三) 鼓励一般固体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依法依规使用,回收材料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三、职责分工

(一) 属地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机制砂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等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等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运载机制砂车辆道路运输 “ 滴洒漏 ” 执法管控及其查处工作,对辖区内运载机制砂车辆道路运输过程 “ 滴洒漏 ” 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改扩建机制砂生产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机制砂企业规范公告工作,鼓励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机制砂产品质量;指导机制砂生产企业遵循产业政策,实现良性发展。

(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机制砂用地的科学选址,积极为机制砂项目提供用地支持服务。

(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行业内工程项目的机制砂进场质量和机制砂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重点针对机制砂产品石粉含量、亚甲蓝值、细度模数等质量控制关键参数指标。

(五)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属地镇(街道)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七)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统一行使对机制砂生产企业违法采矿及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按职责权限负责督促镇(街道)加强对城市(镇区)规划区运载机制砂车辆道路运输过程 “ 滴洒漏 ” 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控平台内运载机制砂的车辆开展平台动态监管。

(八)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路面违法行为查控工作。

(九)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制砂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超标排放进行处罚,督促企业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市直其他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相应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权责事项等。

四、工作要求

(一)严厉打击擅自洗选加工机制砂行为。 充分发挥 “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 ” 的日常监管作用。属地镇(街道)要全面排查机制砂生产企业和加工点,对挖土洗砂、收购采集废石加工的家庭作坊式小型机制砂厂予以取缔关闭。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要对陆地洗砂场所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依法统一行使对陆地洗砂场违法采矿及违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

(二)落实常态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协调和行业监管,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属地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相应机制,共同推进机制砂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解释,自 2025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5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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