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
浦城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浦城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浦城县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 南房联办〔 2024 〕 1 号 )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南房联办〔 2025 〕 1 号 ) 文件精神,持续加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落实保交房任务,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大“共有产权”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共有产权”购房支持对象范围。 在南平市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的家庭 ( 个人 ) ,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福建浦开置业有限公司
(二)扩大“共有产权”房源范围。 支持将浦城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中的公寓式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房源纳入“共有产权”房源范围。政府支持购买非住房“共有产权”房对象首付款比例(无论贷款、现金)最高不超过 15% ,每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福建浦开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共有产权”购房的房源审核、资格审查、房票结算、房屋回购、违约处理等事务性工作。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福建浦开置业有限公司
(三)加大多孩家庭购房国企出资支持力度。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在原有共有产权政策基础上,二孩家庭首付款支持金额在《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的通知》(浦政办〔 2024 〕 45 号 )文件规定首付比例( 按政策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南平市与县级等比例出资,下同 )金额的基础上增加 3 万元,且每套最高上限不超过 23 万,三孩家庭首付款支持金额在《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的通知》(浦政办〔 2024 〕 45 号 )文件规定首付比例金额的基础上增加 5 万元,且每套最高上限不超过 25 万,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多孩家庭 ( 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
责任单位: 县卫健局、住建局、财政局、福建浦开置业有限公司
(四)拓展“共有产权”房票兑付方式。 扩大“共有产权”房票兑现范围与渠道,继续创新国企与房企互利模式,适当盘活国企闲置资产,房企所持房票可采取用国企固定资产兑付方式,提高房地产企业参与政策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福建浦开置业有限公司
二、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去化
(一)支持公积金省内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2025 年 1 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人购房,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 二手住房 ) 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城管理部
(二)鼓励购买存量商品房。 支持和鼓励县国有企业收购部分区域位置优质房源,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体团购存量商品房(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实施微改造后用于职工宿舍、居家式旅馆、民宿等运营,盘活闲置住房资源,打造多元化住房市场。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三)鼓励台胞在浦购房置业。 对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在我县购房,涉及首付、利率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 县委台办、住建局、教育局、浦城金融监管支局
(四)促进非住宅销售利用。 购买酒店式公寓等商业用房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户,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抄表到户后,住户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其适龄子女可就近纳入入学片区〔具体以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 县教育局、浦城供电公司、福建浦开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浦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五)利用存量商业办公用房满足各类用房需求。 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自律性组织、村集体(社区)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于公共事业、经营活动等,优先在存量新建商业办公用房中购买或租赁。
责任单位: 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
(六)支持对商业和办公项目分割(合并)销售。 对于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售的商业和办公房产项目 ( 含企业整体自持商业 ),满足消防、用水、用电、排污、结构安全,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观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变更手续,经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复核意见书,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允许依法依规分割 ( 合并 ) 销售,并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 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 。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三、防范化解风险
(一)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 建房〔 2024 〕 2 号 ) 要求,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推送房地产融资支持项目“白名单” , 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保障项目建设交付、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浦城金融监管支局
(二)强化风险管控。 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对风险项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管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推动资金使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的密切衔接,及时按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参建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保交房”。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文件内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县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配套出台必要的具体实施细则;如遇上级政策调整, 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县原有政策文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