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政办规〔2025〕5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建筑
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寿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
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3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 年年底前,构建完善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高效、环保、可持续的建筑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模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建筑垃圾填埋和非法倾倒现象,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促进我县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实行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原则,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寿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已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做好日常监督与管理。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鼓励和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土地相关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加快项目环评、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
(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等文件规定,落实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再生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保障企业权益。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措施
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持续发展,全县公建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将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高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鼓励民建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强化再生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推广应用,提高公众和企业对再生产品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国投公司、旅投公司
(五)企业运作奖补政策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方面。 对特许经营企业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取得有专利技术的,每项专利奖励5 万元,最高限额50 万元;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特许经营企业获得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及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一次性补助10 万元(仅限一次)。
2.资源化利用产能方面。 特许经营企业固废年受纳基数10万吨,超过基数50%的,每吨奖励5 元,最高限额20 万元;再生建筑骨料成品年销售超过10 万吨的,每吨奖励10 元,最高限额30 万元。
3.基础设施方面。 特许经营企业取得环评批复,获得“排污许可证”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完成再生生物质颗粒燃料、透水砖、混凝土制品等二期资源化利用项目场地路面硬化,按每平方米补贴50 元,最高限额30 万元。完成二期钢构厂房建设按每平方补贴300 元,最高限额30 万元。完成二期所有设备采购安装投产后,按采购设备总额的15%补贴,最高限额50 万元。
4.监督管理方面。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特许经营企业申报材料核实与资金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申报资金进行拨付与监管,配合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做好资源化利用补助项目资金申报现场抽验工作。
5.企业入规纳统方面。 奖补企业应主动响应,根据入规纳统相关规定,规范财务数据、健全统计制度,确保营收等指标真实达标,并向属地政府提交申报材料,同步做好入规纳统工作,奖补企业入规纳统后予以实施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汇总相关情况并呈送县领导批阅。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组织专人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部门协同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工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园林、广场日常管理项目上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特许经营企业申报材料核实与资金申报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投资政策及项目审批的规定与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负责办理权限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扶持项目企业核准和备案工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扶持项目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扶持政策项目供地,配合做好相关项目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国、省、县道等公路交通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水利局: 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水利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财政局: 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好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监管和现场抽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寿宁县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工作。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梦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项目业主单位 :负责所属领域内公建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产品应用和推广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
县直有关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将结合城乡品质提升工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由联席会议同意后,开展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中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报请县政府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任追究。
四、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