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政办规〔2025〕1 号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屏南县稳定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 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5 年第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屏南县稳定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稳定粮油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
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支持粮油生产有关工作要求,坚决扛牢粮食政治安全责任,充分调动抓粮种粮的积极性,进一步稳定粮油生产,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我县粮油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鼓励规模种植。 对种植水稻、大豆面积30 亩(含)以上的,县级财政给予经营主体每年300 元/亩的补助;种植水稻、大豆以外的其它粮食作物和油菜籽面积共计30 亩(含)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200元/亩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动水旱轮作。 因地制宜开展“稻-菜”“稻-菌”等水旱轮作模式,水旱轮作集中连片规模达到3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财政在本文第一条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经营主体500元/亩的叠加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深化“我在宁德有亩田”活动。 对没有发生稻米品质问题的乡(镇),按认领面积给予100 元/亩的工作经费。将除古峰镇外的10 个乡(镇)的“我在宁德有亩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成效考评激励项,按工作成效给予乡(镇)适当加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油作物。 对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撂荒耕地当年复耕复垦种植粮油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10 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00 元/亩的补助。对撂荒耕地复耕复垦后继续用于种植粮油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 亩(含)以上的,每年给予经营主体100 元/亩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提高粮油保险保费补贴。 将水稻种植保险和水稻、玉米种植完全成本险的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到保费的20%。〔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鼓励提高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 对当年购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的拖拉机、旋耕机、育秧播种设备、插秧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安装在水稻耕作区域内的轨道搬运机、粮食作物收获机械、粮食初加工机械等粮食生产农业机械购买费用合计达3 万元(含)以上的,县级财政给予经营主体购买费用20%的奖励。对新建并被认定为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的,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10 万元的奖励。为加快补齐水稻机插机种短板,进一步提升水稻种植机械化率,对不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的水稻插秧机,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购买费用20%的奖励。对开展工厂化育秧新建或提升改造生产车间,购置育苗设备,县级财政按投资金额的50%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含农机购置补贴和奖励);对工厂化育秧销售量达500 万株或供苗面积达300 亩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种子费用50%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开展水稻种植及烘干社会化服务的,对接受和提供服务双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机插30元/亩、机防20元/亩、机收30元/亩、机烘20元/亩,其中将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的60%补助给接受服务方,40%补助给提供服务方(社会化服务面积以单北斗终端作业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鼓励幼龄茶、果园套种粮油作物。 鼓励在幼龄茶果园套种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各种粮油作物,套种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每年给予经营主体100元/亩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培育粮油类新型经营主体。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优质社的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县级优质场的粮油类家庭农场当年度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做好野猪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要指导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组织完善枪弹库建设、做好狩猎人员资格审查和管理机制建设,待公安部、国家林草局持枪猎捕致害野生动物相关规定出台后,及时申请配备枪弹,开展野猪猎捕活动;鼓励和协助域外狩猎队入境狩猎野猪。根据野猪狩猎指标,每猎杀1 只野猪,给予狩猎队1800 元的补助,该项补助资金从县林业局年初预算安排的狩猎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稳定农资价格补贴。 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确保农资市场供应,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农资价格补贴由县供销社予以公布执行。〔责任单位:县供销社、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乡(镇)粮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完成我县的年度粮油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粮食、大豆、油料产量和单产均高于上年且粮食单产同比增量排名位列全市前三。县级财政对完成年度粮油生产目标任务且产量和单产均高于上年的乡(镇),按粮食单产同比增量排名,对排名前三的乡(镇)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的测绘补贴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验收认定,县职能部门组织抽查监督。本文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屏政办规〔2022〕1 号)同步废止。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屏南县政府办公室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