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莆政办规〔2025〕3 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
打造“亿吨大港”港航生产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打造“亿吨大港”港航生产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打造“亿吨大港”港航生产
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亿吨大港”、建设国内一流港口的行动部署,发挥莆田港口资源优势,巩固拓展港口腹地,培育做大临港产业,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支撑港口吞吐量增长,打造通江达海战略港城,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做大港口大宗散货多式联运通道
对港口经营人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本年度水水中转完成量(不含台湾中转)在200万吨以上的,其中每100 万吨给予50 万元补助;本年度海铁联运完成量在100 万吨以上的,其中每50 万吨给予25 万元补助。对台湾省大宗货物水水中转补助适用第(二)条款。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1000 万元。
(二)支持巩固对台中转服务
对港口经营人通过水水中转服务台湾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本年度完成量超300 万吨的,每超过50 万吨给予25 万元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150 万元。
(三)支持开展大宗散货国际转口
对港口经营人开展大宗散货转口装卸服务的,本年度完成量超200 万吨的,每超过50 万吨给予20 万元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200 万元。
(四)吸引大宗商贸落地
商贸企业通过港口开展大宗散货贸易的,给予1 元/吨物流费用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150 万元。
(五)鼓励集装箱货源经港口进出
1.集装箱箱量补助。 生产企业经港口进出原料或产成品的,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其中,外贸重柜给予200 元/标箱补助,内贸重柜给予100 元/标箱补助。
2.集装箱航次补助。 对同一航运企业挂靠港口开展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年挂靠次数超过30 航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挂靠航次给予航运企业5 万元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300 万元。
(六)鼓励生成汽车滚装物流通道
1.汽车货源集聚补助。 对通过港口滚装出口汽车的运输委托人,给予300 元/辆补助。
2.汽车滚装航线补助。 对通过港口运营国际航线的汽车滚装船运营商,给予航次补助。单航次出口汽车1000 辆以内的,每航次补贴8 万元;单航次出口汽车1000 辆至1499 辆的,每航次补贴11 万元;单航次出口汽车1500 辆至1999 辆的,每航次补贴15 万元;单航次出口汽车2000 辆至2499 辆的,每航次补贴19 万元;单航次出口汽车大于等于2500 辆的,每航次补贴21 万元。
3.汽车水路运输配套服务补助。 对开展汽车滚装运输的港口经营人,给予100 元/辆补助;对提供汽车出口报关报检服务的代理、PDI 检测企业、汽车保险机构,分别给予50 元/辆的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225 万元。
(七)培育全程港口物流服务业发展
对从客户所在地揽货并运输至港口出港的物流服务提供商,给予大宗干散货1 元/吨的补助、集装箱25 元/标箱的补助、汽车滚装50 元/辆的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225 万元。
(八)吸引航运企业来莆发展
1.吸引航运企业在莆发展,对开业运力达1 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新开业企业的运力总规模分层级给予补助。其中,运力总规模1 万至5 万载重吨(含)的,每家企业补助20 万元;5 万-10 万载重吨(含)的,每家企业补助30 万元;10 万-20万载重吨(含)的,每家企业补助40 万元;20 万载重吨以上的,每家企业补助50 万元。
2.支持现有航运企业以新建、购置方式新增运力,新增营运船舶自有运力总规模1 万载重吨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补助。其中1 万至5 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补助20 元;5万-10 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补助30 元;10 万-15 万载重吨(含),每载重吨补助40 元;15 万-20 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补助50 元;20 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补助60 元。
3.本市航运企业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20 万元。
4.对本市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船舶”的,一次性按每艘给予企业5 万元的补助。
5.对服务于本市航运企业自有运力船舶的船长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船长”的,一次性按每人给予企业3万元的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300 万元。
(九)支持对台海运快件航线建设
对新开通对台海运快件航班的运营企业,连续稳定运营满半年并每周完成1 航次以上,且每航次载重量达100 吨以上的,给予重箱1200 元/标箱的补助。
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上限225 万元。
(十)支持优化通关环境
商务、海关、海事、边检等查验单位加强协作联动,支持保障口岸查验部门周末节假日预约加班、夜间口岸便捷通关等服务,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助力我市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航经营的企业及口岸部门。
(二)经费预算。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政策补助资金,每年资金限额3000 万元,执行年份2025-2026 年,预算安排年限为2026-2027 年。在3000 万元限额以内的,按照本扶持政策实际数核拨。若每年超过3000 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各企业的审核拨付金额。
三、其他事项
(一)实施细则。 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莆田海事局根据对口条款联合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细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等内容。
(二)补助申请、审核及发放。 扶持补助一年申报一次,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部门,于次年3 月31 日前向相关单位申报。其中补助条款(一)至(七)向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申报,(八)向莆田海事局申报,(九)向市商务局申报。各单位受理审核为4 月1 日-5 月31 日,并于6 月15 日前将相关审核结果报至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根据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商务局、莆田海事局的审核结果,及时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于一个月内拨付到位。
(三)资金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补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企业/部门,停止其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违规获取的补助资金,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四)调整事宜。 政策执行期间,如遇重大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莆田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莆田海事局负责解释;关于第十条款支持优化通关环境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另行研究制定。
(二)本文大宗散货指:煤炭、矿石、粮食、木材、硫酸铵、硫酸、燃油。
(三)本文港口指: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