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华政规〔202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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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规〔2022〕15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华安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农规〔202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华安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2 年9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农规〔2021〕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为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依法回收、回收企业集中贮存运输、资源利用单位规范利用处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环保意识,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现象,有效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2022 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30%以上,并逐年提高,计划到2023 年达到50%、到2024年达到65%、到2025 年达到80%,2030 年底实现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集中回收模式

1.回收范围。 本办法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2.回收模式。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通过协商确定回收的具体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要因地制宜、便民实用、要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要求,在显著位置张贴收集提示性信息,并加强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的管理维护,妥善贮存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帐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使用者按照“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二)规范回收体系建设

1.科学布局选址。 各乡镇要按照“就近就地、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由各乡镇从当地农药经营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垃圾回收站中推荐1-2 个点做为总回收点,并确定最终处置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华安生态环境局共同商定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2.明确职责要求。 农药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应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并负责回收其销售的农药使用后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站负责定期回收各回收点、农药经营店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无理由拒收。总回收站和各回收点应动态更新地址、负责人、电话号码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3.依法合规建设。 总回收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规范转运管理

1.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 在转移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2.落实台账管理制度。 各农药经营店、回收点在交接时应如实记录收集、转移、利用、处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四)加强利用和处理监管

1.科学分类处理。 总回收站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是否可以资源化利用进行分类。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交由相关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化利用,但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也可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单位进行规范处理,处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

2.落实信息化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及资源化利用等处置单位应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台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华安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以及县城管局联合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切实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张帖宣传材料等,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宣传工作,尽快做到各村全覆盖。

(二)加强督促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华安生态环境局要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布总回收站及其回收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县农业农村局、华安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回收处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总回收站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回收物资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不落实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法依规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农药店,将依法依规处理。

华安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农药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点、资源化利用单位、无害化处理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构成违法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县城管局要督促指导县城农药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点的回收、运输及全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要督促指导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点的回收、运输管理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

农药经营店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由相应的农药经营者承担;乡镇总回收点回收各经营店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所需费用以及回收的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费用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各乡镇于每季度最后10 日前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回收率低于当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按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相关规定提交县委县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县农业农村局、华安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及合法回收处理途径宣传,严厉打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华安县2022 年各乡镇农药使用量及农药经营店相关

情况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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