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1〕7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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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 2021 〕 74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

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逐步推进我市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通知》(闽民养老〔 2020 〕 129 号)和《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 < 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南委发〔 2017 〕 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一个老年人都活出尊严,活出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户籍属地原则;

(二)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

三、补助的对象

具有南安市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的 60 周岁以上的老人(以整月计算)。

四、资格的认定

(一)特困供养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已取得《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生活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年人是指依据相关标准,参照入院评估和入住协议书,经市民政局审核认定的生活自理、半护理或全护理的人员。

五、补助标准

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由市财政给予养老补助。按照申请对象的人员类别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MZ/T001-2013 ),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

1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中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 元。

2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中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0元。

3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中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元。

(二)其他社会对象

1 .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

2 .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元。

3 .经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600 元。

六、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由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补助需填写《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七、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与各养老机构结算。养老机构在收取个人费用时,可直接扣除政府补助部分;也可以按照入住协议书全额收取,待市民政局下拨入住补助资金后,再将补助资金退给老人或家属。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人补助花名册、统计表,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市民政局申请一次补助费用。每年 7 月、次年 1 月进行申报。

八、变更与停止

(一)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由本人、家属或养老机构负责人向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民政办上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补助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助标准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民政办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市民政局批准后,从次月起,补助标准按新认定的标准发放。

(三)因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情况,补助对象不符合继续补助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养老机构负责人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报告,停止发放入住补助资金。

九、经费渠道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民政局负责向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十、补助期限

社会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助的期限为三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精神,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托底供养,补助期不限;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期限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政策宣传引导,确保补助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管理,及时把握动态信息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补助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按要求审核,定期公布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注重对老人信息的把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纳入补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报告,停发养老服务补助。

(三)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视情况予以追缴,终止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对虚报、冒领、伪造、截留等方式骗取、挪用养老服务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方案由南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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