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思政办发〔 2023 〕 35 号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区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思茅区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储备粮(油)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普洱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普财建〔 2022 〕 89 号)有关要求,结合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的通知》(云财建〔 2022 〕 73 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区级政府储备粮(油)单位(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品种有:原粮(稻谷、玉米)实行三年一轮换,成品粮(大米)实行动态储备,食用植物油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轮换。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区级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区财政局履行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主体责任,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负责对区发改局申请拨付的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指导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指导督促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区发改局履行政府储备粮(油)补贴资金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测算政府储备粮(油)年度补贴资金需求,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意见;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健全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开展巡查,对承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履行政府储备粮(油)信贷支持和监管责任,负责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贷款发放审核,对政策性粮食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做好贷后库存检查,确保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对储备粮(油)贷款及利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监管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付合规性和封闭运行情况。
粮食承储企业履行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主体责任,对所申报的财政补贴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所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的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依法依规申请、管理、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落实绩效目标;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储备粮(油)库存数量、请拨材料以及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区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储备粮(油)收购储存到轮换调出费用标准为:
(一)原粮(稻谷、玉米)
1. 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公斤 0.3 元;
2. 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轮入费每公斤每次 0.2 元。轮出费每公斤每次 0.2 元。
(二)成品粮(大米)
1. 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公斤 0.30 元包干; 2. 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公斤 0.60 元包干。(三)食用植物油
1. 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 0.50 元包干;
2. 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 0.40 元包干。
第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承储企业要及时通知银行收回对应的贷款,未及时通知银行收回对应贷款的,不安排相应贷款利息补贴。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用补贴。报经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架空期除外。
第八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发生轮换价差亏损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最终确定的轮换价差亏损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列支相关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不得将储备粮(油)轮换环节产生的费用在购销成本和轮换费用中重复计算,否则视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 因粮食市场行情大幅波动等原因导致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的,由承储单位(企业)会同农发行普洱市分行营业部报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核定后,三部门联文向区政府申请补充区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条 储备粮(油)轮换中发生价差收益的 70% 用于补充区级粮食风险基金, 30% 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承储单位(企业)应将价差收益中 70% 部分及时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区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级财政承担,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的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负责审核承储单位(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将审核后的承储单位(企业)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分别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 4 月 15 日前、 7 月 15 日前和 10月 15 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