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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团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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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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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
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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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要求,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且已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净收益。
第五条 ;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六条 ; 团风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及入市后再转让的,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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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七条 ;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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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八条 ;团风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的,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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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征收标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收的调节金实行差别化征收:
(一)出让工矿仓储类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收取调节金;
(二)出让商服类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收取调节金。
(三)以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入市的,以总租金、成交〔作价出资(入股)〕总价款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入市总收入),按照土地用途参照本条(一)、(二)收取调节金。
第十条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工业仓储用地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商服用地若协议价低于评估价,以评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十一条 ;以转让、转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方式征收转让调节金:
(一)转让工矿仓储类用途的,按转让价款的2.5%核定征收。
(二)转让商服类用地的,按转让价款的5%核定征收。
(三)以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再流转的,以总租金、成交〔作价出资(入股)〕总价款为入市收入,按照土地用途参照本条(一)、(二)收取调节金。
(四)以交换方式再流转的,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或交换物价值为收入依据,按土地用途参照本条(一)、(二)收取调节金。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流转收入,按土地用途参照本条(一)、(二)收取调节金。
(六)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流转收入,按土地用途参照本条(一)、(二)收取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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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缴纳和退库程序
第十二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县财政局推送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为签订合同约定出让价款结算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将土地成交价款缴入农村集体“三资”账户,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缴款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成交价款的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将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至县非税收入专户。
(二)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缴纳调节金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县财政局申请缴纳。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调节金的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 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优先转为增值收益调节金。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入县财政局入市收益金收入专户,剩余部分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 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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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 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 征收的调节金,收入填写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支出根据具体用途填列相应支出科目。
第十八条 ;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一)对商服类用地征收的调节金,60%用于县级统一安排使用,40%由所在乡镇安排使用;
(二)对工矿仓储类用地征收的调节金,80%用于县级统一安排使用,20%由所在乡镇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交易缴纳规定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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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