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利川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利自然资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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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利川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7日 

利川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单位的行为,保障测绘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利川市辖区内从事测绘工作(不含军事测绘)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度。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测绘单位的行为,保证测绘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涉密管理

第五条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测绘单位须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配置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

第七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条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第十条常规保密管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二)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应每年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相关保密法律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第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  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测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测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测绘作业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对于从事测绘作业的人员,测绘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测绘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技术考核。测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测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格控制测绘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测绘单位当对作业环境、设备、材料和人员进行安全考虑,保证测绘作业的安全。

第五章违规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违规黑名单制度,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违规黑名单: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四)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六)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七)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八)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九)测绘安全事故。

(十)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于被纳入违规黑名单的测绘单位或个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没收测绘工具、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视情节严重依法上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对测绘单位涉密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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