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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环〔2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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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现将《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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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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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和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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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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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1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5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的《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范围内的水体治理任务。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分为具体项目、子项目、总体项目。
1.具体项目:主要是指《实施方案》中105条黑臭水体的治理任务,由经批准初步设计中的工程构成。
2.子项目:由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具体项目构成。
3.总体项目:由荆门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具体项目构成,同时也是由所有县(市、区)子项目构成。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资金。指省财政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的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二)省级财政资金。指省级财政给予本项目的奖补资金(以下称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省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利用省级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的工程实物。
(三)市级财政资金。指市级财政为本项目配套的专项资金(以下称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市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利用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的工程实物。
(四)县级及以下财政资金。指县级及以下为本项目配套的财政资金(以下称为县级及以下配套资金),以及利用县级及以下财政资金形成的工程实物。
(五)其他资金。指本项目中使用的捐赠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形成的工程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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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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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荆门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挥调度、沟通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子项目的责任主体,研究、协调本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好项目选址、迁占补偿、土地、规划等前期工作,保障良好的施工环境,按时足额筹措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不得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当地子项目实施单位,一个子项目只能由一个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是子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及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依法对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组织或参与验收、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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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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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建设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县(市、区)应加强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管理,并体现共同缔造内容。
第十条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十一条 ; ;初步设计方案中要明确各具体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工投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十三条 ;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依法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检查处理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建设实施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依法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应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人员安全和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湖北省、荆门市考核目标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因素,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分局负责现场监督和进度统计,按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实际序时进度。
第十六条 ; ;子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属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中规定的变更要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 ;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审计等相关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子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 ;具体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环保验收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分局组织。
第十九条 ;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综合验收分为具体项目综合验收、子项目综合验收、总体项目综合验收。具体项目综合验收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分局组织,子项目综合验收、总体项目综合验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综合验收完成后迎接国家组织的验收。
第二十条 ;经过综合验收并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具体项目方能作为完工具体项目。
第二十一条 ;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依法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及时收集、整编相关资料,形成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规范化档案,保证工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后期运维参照《荆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运维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探索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统筹组织、政府适当补助的运维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第二十三条 ; ;各县(市、区)试点项目实施单位每月10日前向市农村黑臭水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时报送试点项目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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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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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建设任务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确保项目资金安排不留缺口。
第二十五条 ; ;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 ;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的财政资金,执行对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其中:
(一)中央财政资金
市对县(市、区)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省财政下达年度资金指标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荆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中各县(市、区)工程费用占全市工程费用总额的比例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预拨资金指标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
国家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县(市、区)财政进行资金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