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荆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经信文〔2023〕95号
;
各县(市、区)经信(科经、经发)局、财政局:
为高效推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产业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做大做强,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 ; ; ; ; ; ; ; ; ;荆门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1月20日
;
;
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
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荆门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3〕36号)、《荆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荆财产规〔2023〕1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在荆门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申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申报要求
(一)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政策支持期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的项目应在政策支持期内,同时有效建设期不超过3年,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时间应在有效建设期内。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的要求申报规范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在本地新增自主研发获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处理及回收利用相关的高新技术发明专利,且生产线落地,增加企业营收500万元以上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新建年综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5万吨或废旧动力电池材料循环再生1.5万吨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的,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此项支持政策按照同项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企业在资金上有困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收到增值税退税申请后及时办理。对符合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
(六)对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给予财政补贴,每回收利用1吨废旧动力蓄电池给予补贴50元,支持和鼓励企业壮大产能,扩大规模。
第六条 ;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
公告企业的奖励以工信部认定文件为准,文件下达后即可申报。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补助、回收利用等奖励一年组织一次申报,次年1月份开展,增值税退税、金融支持根据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时间要求开展申报。
(二)申报程序。
规范企业奖励按照免申即享政策执行,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补助、回收利用的奖励由企业向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并做出材料真实性承诺,县市区对材料进行初审,行文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完成后报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增值税退税、金融支持等支持政策由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申报资料。
(一)公告企业奖励。提供工信部认定的文件。
(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补贴。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3.技术转化产业化说明材料;4.技术转化营收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合同、销售收入凭证);5.技术转化涉及项目备案材料;6.申报单位对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书;7.各县市区经信局对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三)项目投资建设补贴。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3.项目建设可行性说明材料(项目建设的背景、目的、意义、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已建成规模等情况,包括建设周期年度、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等具体数据,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支持方向,建设项目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分析等);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5.项目安全评价或管理部门相关证明;6.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7.设备购置付款凭证或增值税发票;8.企业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第三方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10.申报单位对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书;11.各县市区经信局对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四)回收利用补贴。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回收利用电池统计表;3.回收利用电池采购合同;4.采购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5.回收利用电池的处理记录。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资料弄虚做假问题,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此政策支持。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要按照申报要求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实项目建设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内容,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形成审核推荐意见。
(三)上述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工作,配合经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地应及时向上反映。
第九条 附则。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管理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