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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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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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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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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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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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孝感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母基金。母基金重点投向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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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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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母基金管理架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母基金管理机构组成。
第六条 ;组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招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母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母基金设立、退出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母基金投资方向;
(三)审议母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母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五)听取母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母基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指导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九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市母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二)管理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参股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母基金对所投资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三)负责组织实施参股基金设立、拨付出资、投后管理、绩效评价、退出等事项;
(四)以母基金公司的名义签订投资参股基金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负责母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母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七)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八)承办市政府、母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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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母基金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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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母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运作,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主要投向“4+2”主导产业和领域,突出基金招商和产业导入功能,按照“基金+资源”“基金+产业”“基金+园区”等模式,与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基金、专项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市区同比例出资的原则,分别在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设立子基金,依照相关规定,按照项目需要实缴资金。由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和母基金管理机构共同遴选子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母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参股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
第十三条 ;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收取实缴规模0.5%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母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后,按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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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股基金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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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母基金参股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立以来无重大过失、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等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自律措施;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至少有1名核心人员常驻孝感市,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运营中的管理风险承担责任;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参股基金运作主要由地方管委会或其授权主体与参股基金管理人共同决策,母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具体运作。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天使投资可放宽到30%),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根据既定专项任务政策目标情况设立的专项基金除外。
第十八条 ; ;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比照省级政策落实,重点包括:
(一)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孝感市企业的投资;
(二)被孝感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三)参股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孝感市,或在孝感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四)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孝感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对孝感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九条 ;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参股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母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参股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结合参股基金绩效评价情况,管理费计提比例可作适当上浮或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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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出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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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参股基金依据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母基金一般通过减资、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股基金应根据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对于归属母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在扣除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和其它必要开支后留存在母基金银行专用账户,全部用于母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应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首期出资的;
(二)母基金首次出资之日起6个月内,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三)参股基金未按照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四)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重要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不利于基金继续运作的;
(五)其他不符合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在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当参股基金出现亏损时,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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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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