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规范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杜绝乱采滥挖,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九届区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砂石土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的房建、市政工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和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包含建筑垃圾。
(一)经批准的房建、市政工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和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在场平、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对满足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所剩余的砂石土资源,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需交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流程依法授权的区级平台机构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三)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同一项目不同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相互调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调用的,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工程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应在专项规划批准用地红线的场地内或辖区内合法弃土场进行集中堆放和处置,不得随意堆填。
二、管理流程
(一)事前申报
1.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以经审批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划方案、设计方案、勘察报告等材料为依据,自行对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土资源总量、自用量、剩余量进行测算。
2.项目业主单位经测算后认为有剩余砂石土资源需要处置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报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提出处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处置。
3.未经申报和批准,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
(二)方量测算
1.区人民政府委托区级平台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的方量测算、复核工作。
2.区级平台机构应当以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场地设计标高及场地规划红线为依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的测算结果进行测算和复核,并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方量测算报告》,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原始砂石土资源总量、自用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进行测算。
(三)价值评估
1.经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确有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区级平台机构应当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鉴定机构出具岩石价值分类鉴定报告或说明,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上述报告或说明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方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土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价值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出具后,区级平台机构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给区人民政府并在点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处置准备
1.区级平台机构应当根据方量测算报告和价值评估结果负责组织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2.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级平台机构应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剩余砂石土资源量的交接方式、成本费用和处置期限等内容。
(五)公开交易
1.区级平台机构应在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合同后,委托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处置公告,按程序公开处置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
2.竞得人成功竞得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后,区级平台机构应当及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合同,明确约定处置价格、缴款方式、缴款期限、砂石土利用方式、违约责任等。
3.砂石土资源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至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侵占、挪用处置收益。
4.区级平台机构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均应当对外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等,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处置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测算、评估、拍卖等中介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申请区财政支出。
三、部门职责
项目业主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共同监管。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是砂石土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砂石土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
(二)区发改局负责区本级所有立项备案项目信息的推送共享和市级立项备案项目的沟通协调。
(三)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各领域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严禁越界、越层采挖行为,监督砂石土资源的使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涉及河道采砂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
(四)点军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进行查处,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五)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处置。
(六)点军交警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砂石土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砂石土资源准运手续,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
(七)区级平台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处置。
(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区级平台机构对需要处置的砂石土资源进行公开交易,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九)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监管成效突出的村(居),由区财政局从砂石土资源收益中给予适当奖励。
(十)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违法处置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违法采挖、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砂石土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权处置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利用量情况、是否超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采挖砂石土资源、是否超越工程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资源,竞得人是否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砂石土资源利用收益等。
区级平台机构从人员、交通、技术保障等方面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农村村民建房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由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辖实施管理,村民不得以建房和配套设施为由超批准范围开挖、不得擅自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负责解释。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