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临空港产业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规〔2023〕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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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临空港产业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产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武汉临空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武汉临空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武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临空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临空港基金),是指由东西湖区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全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临空港基金总规模60亿元,首期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整合东西湖区有关部门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临空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临空港基金投资分为市场化投资和专项投资。市场化投资是指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临空港基金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决策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专项投资是指落实区委、区政府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由临空港基金参投的母子基金及直投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武汉临空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基金管委会),作为临空港基金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临空港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处理临空港基金参与各类产业投资重大事项,审定专项投资。

第七条  区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区领导担任,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国资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工商联(上市办)、各产业办、临空港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临空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港基金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临空港基金运行情况,由区基金管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副主任适时召开区基金管委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局),主要承担区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牵头拟订或修改临空港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指导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不参与临空港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区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临空港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做好预算安排,将政府出资部分以资本金形式注入临空港基金公司。

区金融办负责筛选、推介金融领域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协调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制定重点产业发展投资方向指引,筛选、推介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现代制造业项目、初创企业、科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基金对接,筛选、推介优质产业项目、科技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区商务局、各产业办、临空港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筛选、推介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招商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区工商联(上市办)负责加强“金种子”“银种子”、区重点行业企业培育和服务工作,支持企业上市,筛选、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临空港基金公司负责建立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承担区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区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推介,提出年度母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根据需要参加区基金管委会会议。

第十条  临空港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临空港基金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建立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基金项目库,完成拟投项目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临空港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临空港基金公司可以委托具备市场经验的受托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报区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临空港基金围绕临空港产业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三条  临空港基金原则上通过出资设立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临空港基金参与的市场化投资,原则上由临空港基金按照规定自主决策实施,报临空港基金管委会备案。临空港基金参与的专项投资,由临空港基金公司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履行相关程序,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提请临空港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临空港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应当遵循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投资政策规定,与其他出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  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3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直投项目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直投项目实缴资本的20%。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临空港基金管委会依法依规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限制。临空港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同一基金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60%。

第十七条  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临空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母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二手份额交易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  临空港基金一般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原则上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退出。对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可按照适当的优惠政策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退出手续;没有约定的,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在收回本金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激励。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视返投比例、投资效益和投资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母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合计最高不超过临空港基金出资所获全部增值收益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临空港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首先由母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子基金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由母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临空港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  临空港基金管理费计提根据临空港基金实缴规模分档分类实施,市场化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临空港基金实缴金额的1.5%每年计提,专项投资原则上按照项目每年100万元至200万元计提。总体管理费率不超过临空港基金实缴规模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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