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南政规〔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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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

通 ; ;知

(孝南政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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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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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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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二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22〕3号)、《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为孝南区境内的府河、沦河流域(府河自卧龙潭至农联垸,沦河自朝阳泵站至府河口),以及卧龙、毛陈、朱湖、东山头部分村(社区)。地处东经113°53'33"~114°07'59",北纬30°47'01"~30°51'28",规划总面积4608.77公顷。

第三条 ; ;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 ;湿地公园建设是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 ;区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愿服务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六条 ; ;区委、区政府设立的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区自然资源、发改、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交通、住建、教育、气象、城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卧龙乡、毛陈镇、朱湖办事处、东山头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 ; ;区政府统筹保障湿地公园管理所需经费,并保障好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 ;《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 ;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纳入孝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洪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一条 ; ;湿地公园的建设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湿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 ;湿地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 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精 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规划的,应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 ;为加强湿地保护,对涉及到湿地公园范围内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应事先书面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水体、水位、水文、水质、风景、土地、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湿地地形地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对授权的相关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对辖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开发、招商及其它项目开发实行统一管理。

卧龙乡、毛陈镇、朱湖办事处、东山头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对湿地公园内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指导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湿地公园内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指导湿地公园内植树造林和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协调、监督湿地公园内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及与林业相关的其它工作。

区水利和湖泊局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内水资源和河道、堤防管理,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时,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应当做好湿地公园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负责减少周边地区农业生产污染源,鼓励农户和种植业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负责湿地公园内水域的渔业、渔政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立禁渔区,确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并监督实施。

区发改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保护与修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

区财政局应当做好湿地保护财政资金利用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督促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

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和监督管理;负责湿地公园内生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合理利用。

区公安分局应当维护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负责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公园内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教育局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 ;湿地公园按照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采取退耕(养)还湿、禁牧限牧、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六条 ; ;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 ;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四章 ;维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 ;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加强与科研院所、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等机构合作,组织策划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公众了解自然公园。

第二十一条 ;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二条 ; ;湿地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和船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湿地资源利用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孝感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孝南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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