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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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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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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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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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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排水,是指使用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和雨水的公共排水管网、沟(河)渠以及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公共设施。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市、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也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六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七条 ;排水户的排放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 ;2015)要求。城镇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管网: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和传染病防治隔离场所产生的污水;
(五)其他水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
从事建筑、菜场、餐饮、加油、汽修、洗染、屠宰、美发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沉砂、滤渣、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第八条 ;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承诺少于20日的,按承诺办理。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排水,需要与现有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连接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本市排水许可逐步推行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
第九条 ; ;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管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排水户印章的排水水质、水量合格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 ;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排水许可申请,可以通过补充材料达到受理标准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后的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受理;不能通过补充材料达到受理标准或经补正的材料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
对提交的材料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排水许可申请,应当受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对排水户申报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一)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户,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排水户,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隔油装置等预处理设施进行重点核查;
(二)农贸市场、屠宰场等排水户,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等预处理设施进行重点核查;
(三)在建工地、农贸市场、洗车、洗衣等排水户,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在专用检测井之前设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进行重点核查;
(四)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或者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对其采用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及工艺、处理后排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 ;根据技术审核、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许可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四条 ;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五条 ;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 ;排水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七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