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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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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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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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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市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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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达到规定用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利用、合理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任何用水单位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用水单位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定期提供用水单位实用水量数据、抄表异常信息、用水单位信息变更等信息。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用水管理,落实部门专人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挖掘节水潜力,使用水状态趋于科学、良性循环。
第六条 ;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七条 ; ;计划用水实行动态定额管理,按年度下达、年度考核、年度计费。
计划用水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同一用水单位执行定额法或统计法中的一种管理办法(定额法和统计法适用范围和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额(计划)用水量将予以核减: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定额(计划)用水量;
(三)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的,没有健全水表计量体系的。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下发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单位要及时通过鄂州市数字节水平台(以下简称节水平台)或市水利和湖泊局网站查看用水计划指标,确保了解本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对指标有反馈意见的,应立即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无反馈的视作默认。
第十条 ; ;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增加、用水性质改变、用水人员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必须在用水计划指标下达次月月底前通过节水平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申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内容不予认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证明材料核准情况调整水量并告知用水单位。调整水量参照国家、湖北省及本市用水定额,无定额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算。
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州市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申请表。
(二)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在水资源紧缺时期,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比例下调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 ;用水单位发生不可预计的突发用水状况,应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申请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内容不予认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水计划(常见突发用水处理方式见附件2)。突发用水情况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之前,超过申请截止日期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和增补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单位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六)明知内部管网漏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第十四条 ; ;结算水量采用供水企业提供的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数据,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五条 ; ;用水单位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单》中的水量、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节水平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实并处理。
第十六条 ;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资金汇缴国库。
超计划用水单位应在收到《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鄂州市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催告单》,第二次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用水单位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关对用水定额(计划)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 ;本实施细则由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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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计划用水核定方法
; ; ; ; ; ;2.突发用水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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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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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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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额法
(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2)计算公式
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年度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1.0±增减系数)±增减量。
二、统计法
(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2)计算公式
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用户前三年用水量加权平均用水量×(1.0±增减系数)±增减量。
1.正常用水3年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三年用水量×10%+前二年用水量×20%+前一年用水量×70%)×(1.0±增减系数)±增减量。
2.正常用水2年以上3年以下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二年用水量×30%+前一年用水量×70%)×(1.0±增减系数)±增减量。
3.正常用水1年以上2年以下的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计划用水量=前一年用水量×(1.0±增减系数)±增减量。
4.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三、增减系数取值方法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增加累计不大于0.3,降低累计不低于-0.3。
(一)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整改次年起3年内,每年增减系数+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或实施合同节水管理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自备案次年起1年内,增减系数+0.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措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增减系数-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