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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
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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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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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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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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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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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住房困难群体(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出租的中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住建部门主管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银保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储备项目入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各区住建部门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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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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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每年组织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区住建部门每年将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建设计划,其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立项批复后,及时纳入建设计划。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优先选择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交通相对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租赁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主,以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为辅。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的改建;
(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住房、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等房屋的改造;
(三)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按规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新建。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根据需求,可按照中心城区每年住宅供地总量的适当比例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最高不超过10%。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间)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置床、柜、卫生间等基本设施;成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置桌椅、床、柜、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水、电、气按照“一户一表”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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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十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建设主体应当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申请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无查封、抵押、设定居住权、产权争议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提交申请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均不能少于10年;
(三)改建、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其中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
(四)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在非居住存量土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相应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二)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不少于30套(间)。其中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认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运营期内不改变用途等;
(三)建设主体有效证照,委托实施的授权委托书;
(四)项目建设方案;
(五)满足申请认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产权、建设方情况,现状及规模等,拟建房源数量及户型等;
(二)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改建,改造前后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三)项目资金筹集方式、投入成本、回报周期、运维方案等。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程序如下:
(一)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后向项目所在地辖区内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住建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住建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项目认定书,及时送达建设主体,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住建部门。
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现行审批权限可通知市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