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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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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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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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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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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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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水平,面向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住建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负责拟定中心城区公租房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公租房房源筹集、分配和日常管理。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区住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审核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负责纳入区级管理的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租房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公租房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委托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市级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中心城区公租房政策、规划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市级管理的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运营和维护;
(三)负责中心城区其他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公租房房源和租赁对象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五)指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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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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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住房需求、财力状况、资源环境、人口规模编制公租房规划,并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公租房规划,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供应。
第七条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租房;
(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租房;
(七)其他途径。
第八条 公租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安居工程专项建设、租赁补贴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力量筹集的公租房建设资金;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收益;
(七)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八)公租房建设贷款;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公租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收(回)购公租房,公租房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等。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住宅计容建筑面积3%配套建设公租房,不得随意减配和免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会同市住建部门确定公租房的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和位置,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与建设单位商定公租房配建事宜并签订配建协议。配建协议应当约定建设面积、房型、坐落位置、交付条件、交接时间、违约责任等事宜。
配建协议签订后,市住建部门或者委托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建设进度监督、房屋查验及接收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配建的公租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在第一期建设,并按整幢、整单元、整楼层的方式由低到高集中安排。
第十四条 因开发项目建设设计条件不宜配建公租房、或者公租房配建面积少于9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交纳易地建设资金免予配建。易地建设资金按照申报的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项目竣工后,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公租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配建协议约定与住建和财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公租房验收交接单。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公租房验收交接单和公租房配建登记表办理配建公租房产权登记,住建部门受政府委托作为登记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并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实行小户型、简装修,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结构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套型结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采光、隔声、节能、环保、通风的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租房装修应按照市住建、财政部门制定的公租房室内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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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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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