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政发〔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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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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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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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黄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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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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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预算一体化管理要求和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年度本级预算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县长负责制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含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项目内容和额度,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呈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

(一)年度本级预算资金

1.年度本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年度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后,将部门预算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到各预算单位。

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批准部门预算之前,县财政局按预算法规定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实行预拨制度。

4.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部门(单位)根据进度申请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安排资金计划。

5.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政策性调资、人员变动调整、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补助、抚恤金等结算性支出,按照有关政策和年度结算口径,由县财政局审核办理结算,报县政府审批后,追加(减)预算单位指标。

6.已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其资金涉及需要补助到乡镇或相关单位(企业)的,由部门(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办理指标调剂手续。

7.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中,暂未分配到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财政代编项目),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是用款部门(单位)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拨付资金报告、资金使用方案和依据等),分管县领导签批初步意见;二是用款部门(单位)将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初步意见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业务管理股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局长复核;三是县财政局将复核审定后的用款部门(单位)资金拨付申请,集中报送县政府,待县政府领导签批(原则上每周一次);四是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及时下达部门(单位)指标。

根据部门(单位)资金申请额度,实行分级审批:额度(单笔,下同)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对部门(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其申请事项不在批准的年度预算之列的,不得违反程序安排资金计划。

(二)本级预算追加资金

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追加预算事项。需追加预算的,主要包括: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明确需要追加预算的;落实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以及部署的工作任务等需新增预算的。

1.由用款部门(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追加预算政策依据、理由、资金计划、实施方案等),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签批初步意见后转县财政局审核办理。

2.县财政局根据申请部门(单位)类别,由业务管理股室审核,会同分管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预算股集中汇总。

3.县财政局预算股参照业务管理股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部门(单位)所列事项,结合单位收支情况、本级财力状况,提出预算追加审核建议,并明确列支渠道,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定后,集中报送县政府审定。追加预算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和部门(单位)集中会审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由县长集中会审审批。

4.预算追加涉及预算调整事项的,由县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及时追加下达部门(单位)指标。

(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1.转移支付资金中属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按规定直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转移支付资金中不属财力性转移支付范围内,且没有明确指定项目实施单位或没有明确限定用途的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联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第1款第7项规定办理。

3.转移支付资金中已明确指定具体项目单位和用途的资金,由用款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拨付资金报告、资金使用方案等),县财政局业务股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局长复核同意后,报送县政府领导签批:经费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额度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县长审批。

4.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财政专户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审批权限按照本款第3条执行。

(四)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有关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定管理。财政专户资金不得办理对外借款事项。

第五条 动用财政总预备费事项。对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事项需动用财政总预备费的,由用款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资金审批程序,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常务副县长直接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县长审批。

第六条 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确需临时性资金周转或急需垫款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仅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借款用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县政府及县直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出具担保函;不得违规举借债务。

2.县财政局要建立完善内部运转流程和管理制度,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3.财政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严禁预算指标混用,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付资金,严禁超项目进度、超合同付款,严禁向非最终收款人的账户付款,严禁将本单位经费违规支付给其他单位(含村、社区和乡镇)使用,确保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流向明确、来源清晰、去向可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4.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及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制,逐步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及投资评审范围,将评价或评审的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各部门(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审批依据,切实做到“花钱要问效、无效要问责”。

5.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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