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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漕河城区及周边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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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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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漕河城区及周边规划区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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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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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和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漕河城区及周边规划区域(以现行蕲春县国土空间规划为准)和蕲春县境内铁路(高铁)沿线、高速沿线、重要省道国道、进出县城道路沿线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者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设置人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为目的,利用以下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信息发布栏、实物造型、道旗、横幅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具体载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设置标牌、灯牌等设施,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城区内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规划区外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设置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收缴、预算和监督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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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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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蕲春县漕河城区及周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尽量体现医圣故里的特点和文化底蕴,坚持规范化、科技化、协调性、创意性、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既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利用建(构)筑物屋顶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
(七)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八)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十)以违法建筑为载体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包括设置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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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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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置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三)广告牌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四)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户外广告位置导航图、正立面效果图、施工结构图;
(六)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在建工地楼体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只需要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察,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者经营权设置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缴清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利用非公共场地且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设置的广告设施,按同等地区招标、拍卖出让价的百分之二十,缴清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确定。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其他一般不超过三年。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十五条 ;因举办大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