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2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恩施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康复家庭负担,提高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按照“抓早抓小、自愿申请、分类补贴、应补尽补”的原则,对全州范围内0—15周岁(含15周岁)具有恩施州户籍(居住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积极配合的,实行康复救助。
二、救助分类和救助标准
(一)实施手术类
1.视障类:先天性白内障儿童复明手术,按规定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部分,单眼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限一次手术)。术后视觉功能训练每人不超过2000元/年。
2.肢体类(不含脑瘫):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性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有康复潜力的,按规定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部分,6000元以内的据实补助;6000元以上(含6000元)的按6000元补助,术后康复训练费每人不超过1.2万元/年。
(二)康复训练类
按照不同年龄阶段的康复需求,执行不同的康复救助标准。其中:0—6周岁(含6周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年·人,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训练时间不足10个月的按每月最高金额不超过1600元支付;7—10周岁(含10周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年·人,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训练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每月最高金额不超过1700元支付;11—15周岁(含15周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8000元/年·人,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训练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每月最高金额不超过1400元支付。
(三)辅助器具适配类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意见,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受助儿童每年可适配辅具2—3件,按其生长发育需求可每年更换。
以上实施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适配类康复诊疗项目属医保支付范围且已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超过部分由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医保基金及相关救助资金不予支付。
(四)其他由省级救助的项目
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及苯丙酮尿症患儿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救助,按照《2018年湖北省残疾人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函〔2018〕2号)要求执行。
三、机构准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开展。我州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依据《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有关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鄂残联办发〔2021〕18号),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报州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其中手术类定点机构由州级根据实际开展的项目确定。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审批确定。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簿、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残联提出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到居住地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确定
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湖北省范围内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市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即时告知监护人(委托人)。
(三)实施救助
申请者由其监护人(委托人)与其确定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签订康复协议,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按协议约定和《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有关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对救助对象实施系统、规范的康复治疗和训练,归集并保存受助对象的纸质档案。
对于具备入普幼、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县市残联要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帮助其随班就读;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为其提供点训或预约式康复服务。
(四)经费补贴方式
1.手术类:由患者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实施手术,手术结束后,凭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自费凭证到提出申请的县市残联报销。
2.康复训练类:
(1)在州外省内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监护人(委托人)在康复结束后凭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康复协议、康复档案与缴费凭证到提出申请的县市残联报销,补贴费用直达监护人(监护单位)账户。
(2)在州内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结束后,由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报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恩施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等资料至县市残联,县市残联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经费拨付至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五)检查评估
县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数据统计
县市残联应及时将受助残疾儿童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库),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省残联将通过数据库统计受助残疾儿童数,作为第三方评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的依据。
六、项目监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监管内容包括:残疾儿童信息真实性、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及落实情况、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及康复效果等情况。
各县市残联和相关部门负责规范救助流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州残联和相关部门负责每年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属地残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程序上报,取消其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资格。
七、职责分工
(一)残联组织要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二)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有入学或入园能力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三)民政部门要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予以临时救助。
(四)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五)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并简化报销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六)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填写《恩施州残疾儿童筛查信息表》(附件3),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进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八、附则
(一)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救助项目、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由州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恩施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汇总表.wps
2.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wps
3.恩施州残疾儿童信息筛查表.wps
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