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人社发〔2011〕1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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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冈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人社发〔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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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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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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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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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 ;市直各有关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审核、审批职能;市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的复核和拨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负责经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公益性岗位资金的初审和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统计及动态管理工作;申报公益性岗位的市直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薪酬兑现、社保费缴纳等职责。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主要包括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执法协管、广场公园管理、城市环卫、社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治安联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文化卫生服务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收发、后勤辅助、门卫保安、门前“四包”、保洁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等。 ;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与条件。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如下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失地农民(需持有村委会开具的失地和生活困难证明);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持有社区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城市低保证》);

(五)残疾人(需持有残疾证);

(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需持有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的家庭。不包括下列情形:①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②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五条 ; 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岗位申报。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原市直“企改社区”及黄冈高新区社区居委会,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报,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填写《黄冈市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申报进行审批。

(二)空岗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在10日内将空岗情况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登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需继续使用空缺岗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补充。凡未经申报补充岗位人员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进行空岗补充或岗位调整,需按相关规定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

第六条 ;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与录用。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息披露

1.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安置人数、招聘形式、招聘简章、考试成绩等信息。

2.公开招聘录用的对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3.公益性安置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二)就业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中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通告的范围和条件,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

2.社区审查。在接到本人就业申请表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份、就业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和条件,并签署意见。

3.审核确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社区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人员确认为公益性岗位的竟岗对象。

(三)考试与录用

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必须通过笔试和面试确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必须通过文化考试和面试确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按面试情况确定。

2.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公益性岗位的招聘规模和类别结合实际制订公益性岗位竞岗考试、面试及招聘洽谈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3.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人员,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后,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录用手续并依法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七条 ; 公益性岗位的待遇与补贴。

用人单位要依法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工资,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其中,服务类的岗位补贴按市直最低工资标准的60%、管理类的岗位补贴按市直最低工资标准的90%给予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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