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事故、船舶污染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含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体系组成
本预案是市政府应对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市政府及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子预案,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区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3)本预案下级预案为各县(市、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包括特殊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辐射事故、饮用水水源地、重污染天气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衔接
(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的衔接。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承担起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工作,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上级指挥机构的命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汇报;编制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并将报告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
(2)应急救援保障的衔接。
根据事件规模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超出本市应急能力,需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寻求援助。
针对长江、斧头湖、富水水库、高桥河、皤河、黄盖湖、通山洪港镇三源河等跨境地表水体出现的流域性污染事件,还应当与上、下游区域政府及上级部门做好协商工作,必要时可寻求其物资或技术援助。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咸宁供电公司等企业和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2)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 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县(市、区)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4)。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政府发布。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或进一步上报至更高级别主管部门。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