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通知
(唐人常办字〔2022〕27号)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唐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订草案)》已于2022年7月8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2022年7月13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4年9月7日唐山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2日唐山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3年9月17日唐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六次修正;2022年7月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健全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
根据代表要求,为代表就地开展持证视察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检查、调研时,应邀请代表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应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代表对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同志参加,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定向联系代表的安排,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结合日常工作,经常联系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驻会委员,每年年底前集中走访一次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要协同信访与监督协调办公室随时接待并认真办理代表来信来访。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报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唐山人大工作》和唐山人大官网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宣传代表先进事迹,并根据需要向代表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指导本县(市、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