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的通知
(唐人常办字〔2022〕24号)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唐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修订草案)》已于2022年7月8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2022年7月13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办法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22年7月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为规范和完善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保证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结构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依法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行为。 市人大代表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 市人大代表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可以向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代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五)年度代表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六)因其他情形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的; 确定市人大代表是否应该辞职,下派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市委组织部或统战部沟通后确定;其他代表由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市委组织部或统战部沟通后确定,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对应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代表,属于下派代表的,由市委组织部或统战部劝辞,由本人向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其他应辞职代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统战部劝辞,由本人向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对于应当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经党委组织或统战部门谈话后拒绝辞职的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罢免其代表职务。 市人大代表的辞职申请,由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大代表辞职申请被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接受的,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确认后,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市人大代表辞职后的缺额,由所在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意见依法进行补选。 驻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