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金普知规发【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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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局

文件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大金普知规发〔2023〕1号

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区直单位:为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 度,加快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局、金 普新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局

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普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有效融合,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知发〔2022〕7号)、《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知发〔2018〕2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分配给大连市的引导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的基金,专项用于按约定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基金主要用途为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本金损失。基金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资产质押部分的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及对企业融资成本给予补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金普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第六条 同一企业一年内由风险补偿基金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单笔不超过500万,累计不超过6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风险补偿基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有限责任。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应以专项资金的形式选择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以后年度存续可根据合作银行综合评价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存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基金的存量余额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章 合作模式第十条 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遴选合作银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合作银行应推出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律的创新金融产品,引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合作银行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新区知识产权局可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模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经认定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按不超过40%的比例分担,其余由合作银行或合作银行与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按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担,原则上银行分担比例不得低于风险补偿基金,具体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企业“白名单”。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辖区企业融资需求情况,不定期组织辖区有质押融资需求的企业向新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经专家对企业资质、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评审后,该企业可进入“白名单”,方有资格得到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仅作为合作银行的授信参考。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白名单”中有质押需求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等价值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的前期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有义务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力,防范授信风险。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且经确认发生信贷损失,合作银行须在五日内向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风险损失补偿申请,风险补偿基金应承担的损失补偿经核准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从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中支出。

第十五条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合作银行依法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按程序审核确认后,风险补偿基金按风险补偿比例赔付。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合作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当由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逾期率( 逾期贷款总额/ 贷款累计发放额) 达到30%( 含30%), 应立即暂停新增风险补偿业务。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会同合作银行协商对策,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开展但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四章 融资补贴

第十七条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风险补偿基金可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的保险费、担保费等给予融资补贴。按对应质押知识产权部分的融资额,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融资企业不超过贷款金额0.5%的融资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实际费用发生支付为准,补贴期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融资补贴仅限于由风险补偿基金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在完成还款后予以后补助。同一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同类型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及合作银行等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管控风险。新区知识产权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亦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 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报送上季度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暂停其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直至经合作银行尽职调查通过后方可恢复。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业务开展较少或贷款发生逾期,不按相关合作协议开展业务,弄虚作假、不配合相关工作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合作机构, 一经查实,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大连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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