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普新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货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金财金发[2023]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8
收藏
详情

大金财金发〔 2023 〕 31 号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普新区中小微

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金普新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普新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2023 年 1 月 16 日附件:

金普新区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大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政策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助力解决零信贷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金普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2000 万元。其中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每年额度 1600 万元,金普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首贷担保费补贴及首贷业务扶持资金每年额度 400 万元,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首次贷款”是指企业从有实体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现金类贷款,不含票据贴现、银行表外非现金类融资、没有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获取的贷款和非银行机构贷款。

第五条 坚持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首次贷款补贴,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补贴包含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金普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首贷担保费补贴和首贷业务扶持资金。

第二章 首次贷款贴息

第七条 贴息条件

1. 贷款对象:金普新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 首次贷款:首次贷款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依据。

3. 贷款金额:单户首次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金额 3000 万元以下(含)。

4. 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票据贴现、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八条 贴息范围:同一贷款对象,贴息期限最长一年,启始日为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的第一次用款日,截止日为第一次用款日的次年对应日期。

第九条 贴息比例:涉农企业年化贴息率 2% ,高新技术企业年化贴息率 1.5% ,其他类型企业年化贴息率 1% 。

第十条 贴息方式: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即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再申请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首次贷款贴息按季申报、发放。企业于每一季度首月申请上一季度贴息。

第十二条 大连金融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www.dljrkjfw.com )为企业提供首次贷款贴息线上申请、兑现渠道。企业依据市场化原则与贷款银行自主开展线上或线下贷款融资对接并取得首次贷款后,在平台完成注册即可申请贷款贴息。

相关贴息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牵头制定。

第三章 首贷担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自 2022 年起,对担保公司新增的中小微企业首贷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度的 1% 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条件

1. 担保对象:金普新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 担保金额:单户担保总额 3000 万元以下(含)。

3. 担保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不包括票据贴现、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4. 担保费率: 500 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按照不高于 1% 收取担保费,对 500 万元以上融资担保按照不高于 1.5% 收取担保费。

第十五条 首贷担保费补贴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第四章 首贷业务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为不断夯实担保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业务的担保辐射效能,自 2022 年起,充分参考上年度首贷业务开展情况及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担保公司每年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资金,定向用于拓展首贷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享受本方案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担保公司通过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担保公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经审计等部门查出材料弄虚作假、资金用途不实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追偿补贴资金、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 2023 年 2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方案正式施行后,《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金财金发〔 2021 〕 960 号)同时废止。此前按照《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申请首次贷款补贴的企业仍按原方案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