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征收拆迁区域用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鞍住建发【202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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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住建发〔2022 〕44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征收拆迁区域用电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鞍山供电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征收拆迁区域用电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12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征收拆迁区域用电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保障房屋征收拆迁区域安全用电管理,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安全保障,打击违规用电行为,维护房屋征收拆迁区域居民用电合法权益,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征收拆迁未完成项目(存在未搬迁腾空或已腾空尚未拆除的房屋)区域的用电管理,适用本意见。

(三)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导向,确保征收拆迁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居民用电安全;依法治理,严厉打击违约用电、违法窃电行为;精准治理,根据具体情况一类一策,分类解决。

二、职责分工

(四)市住建局、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乡镇),供电企业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征收拆迁区域用电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整改。

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拆迁区域房屋管理,按照一类一策,分类解决原则加强我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区域用电管理。

街道(乡镇)负责征收拆迁区域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暂未拆除的房屋人员居住、经营等情况排查,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督促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供电企业负责确保有表用户的正常用电。对发现的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未拆除房屋存在违约用电、违法窃电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责任主体

(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征收拆迁区域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未拆除的房屋用电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积极整改,规范居民用电行为,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各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征收区域房屋居住、经营等情况排查,加强日常管理。

四、具体措施

(六)各街道(乡镇)对征收拆迁区域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未拆除的房屋人员居住、经营等情况定期检查,建立台账,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

各街道(乡镇)应督促有表用户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七)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征收拆迁区域房屋、人员管理,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分类解决。

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拨付补偿款居民应要求其尽快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并尽快搬离。

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拨付补偿款居民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有表居民用户,应联合属地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线路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居民用电安全。

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拨付补偿款居民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无表居民用户,应配合属地供电企业安装供电计量设施,恢复供电。

对已搬离的回流居民应要求其尽快搬离。严禁利用腾迁房屋进行租赁等经营行为。

对应当搬离,拒绝搬离的居民,及利用腾迁房屋开展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搬离。

(八)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对接辖区供电企业,配合辖区供电企业做好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未拆除房屋的用电安全检查。

(九)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线路等要定期检查、维护,规范未腾迁居民用电行为,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十)供电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约用电、窃电等行为的要及时联系电力执法部门,由电力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对于继续拆迁区域,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征收拆迁时间,涉及的居民户数、房屋栋数等,配合供电企业完成腾迁居民用电销户工作。

(十二)对已征收长期无拆迁计划房屋,应明确现场用电管理主体,配合供电企业完成装表立户,具备总表计量条件的实行总表计量。

(十三)鼓励各城区、开发区对已征收长期无拆迁计划的空置房屋制定盘活措施。

五、组织实施

(十四)明确征收拆迁区域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未拆除的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十五)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主抓、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建立政府、供电企业、电力执法部门相互配合,政企联动的治理机制。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安全用电、违约用电、违法窃电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六、其他要求

(十七)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征收拆迁区域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未拆除房屋的用电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机制。

(十八)对于在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群众人身、财产损失的移交市纪委监委,情节严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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