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住建发〔2021〕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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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住建发〔2021〕31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对标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结合鞍山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鞍山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 年10 月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 2019 〕 11 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为切入点,研究探索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管理手段,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深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条 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提升建筑品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提升;优化审批流程,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文件可取消施工许可审批前技术性审查,转为事中事后审查。

第三条 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坚持需求导向,以自主、自愿为原则,结合实际情况 , 逐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扩大推广范围。

第四条 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为实施主体的所在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及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五条 试点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作为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带方案出让的工业建筑项目、低风险工业用建筑项目 ( 社会投资小型工业建筑项目、小型仓储建筑项目 ) 以及自用小型民用建筑项目。

(一)带方案出让的工业建筑项目。对规划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方案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建筑项目。

(二)社会投资小型工业建筑项目。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 24 米、吊车吨位小于 10 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 6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 3 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三)小型仓储建筑项目。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高度小于 24米的仓储建筑项目。

(四)自用小型民用建筑。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非人员密集型项目,开发权和使用权一致,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民用建筑。

鼓励采用设计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 EPC ) + 建筑师负责制模式推进试点项目。

第三章 建筑师职责和服务内容

第七条 建筑师在试点项目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处理公众利益和建设单位利益。

第八条 试点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各参建方应各自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不变。

第九条 建筑师依托所在设计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

(一)参与规划。参与试点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使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协调统一。

(二)提供策划。参与试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开发计划的制定,确认环境与规划条件、提出建筑总体要求、提供项目策划咨询报告、概念性设计方案及设计要求任务书,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前期报批手续。

(三)完成设计。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技术设计和施工现场设计服务。综合协调把控幕墙、装饰、景观、照明等专项设计,审核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

(四)监督施工。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投标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服务,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指定服务商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协助组织工程验收服务。

(五)指导运维。组织编制建筑使用说明书,督促、核查承包商编制房屋维修手册,指导编制使用后维护计划。

(六)更新改造。参与制定建筑更新改造、扩建与翻新计划,为实施城市修补、城市更新和生态修复提供设计咨询管理服务。

(七)辅助拆除。提供建筑全寿命期提示制度,协助专业拆除公司制定建筑安全绿色拆除方案等。

第十条 试点项目中,由建筑师签署、加盖印章提交项目相关文件,与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企业和建筑师所承担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要素合理确定服务报酬,纳入工程概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材料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试点项目后,与建筑师所属设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注册岩土工程师应当在试点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签署施工图勘察文件,项目勘察单位将勘察合同与勘察文件分别上传至辽宁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师应当在试点项目申请施工许可之前,签署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将试点项目设计合同与设计文件分别上传至审查系统。

第十四条 上传至审查系统的数字图纸应具备审查条件,真实有效,用于档案留存和数据统计,同时作为事中事后审查的依据。

第五章 事中事后审查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 “ 双随机 ” 的方式对施工图文件质量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第十六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作为 “ 双随机 ” 审查单位,对试点项目施工图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

第十七条 审查单位在三个月内对设计单位已上传的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传至审查系统,并推送至鞍山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结果及风险控制情况,动态调整试点项目的审查比率。对确定为试点项目和简易低风险项目抽查比率不超过 50% 。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设计企业和建筑师积极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对试点项目可单独设立评优奖项,对承担过试点项目的建筑师,经申请可以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在同等条件下在国际互认、评优评奖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发现试点项目实际情况与合同内容或施工图纸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撤销施工许可,同时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并终止其承担试点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建筑师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执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所在设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签章的建筑师进行追偿 ;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将建筑师负责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采集并公开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为三年。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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