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5 月6 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东大杖子古墓群的保护、管理,确保东大杖子古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大杖子古墓群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东大杖子古墓群进行文物保护及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参观游览、考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东大杖子古墓群的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明确责任,形成政府主导、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同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建昌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文物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碱厂乡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属地责任,聘用专(兼)职文物保护员,负责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并做好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旅广电、司法、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环保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协同做好古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建昌县人民政府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古墓群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保护对象与保护区
第七条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对象是:
(一) 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下文物;
(二) 由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三) 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上历史风貌和自然 环境;
(四) 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八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辽政发〔2017〕17 号)划定并公布的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是:以东大杖子村水泥桥中心为基点,东、南各200 米,西、北各500 米以内。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50 米以内为I 类建设控制地带。在此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范围内,严禁施工和破坏植被等行为。
第九条建昌县文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三章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条建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编制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规划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县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进行建设工程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县文物管理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文物保护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掘文物。
第十五条 县文物管理部门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东大杖子古墓群管理制度,加强对东大杖子古墓群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配备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文物管理部门对东大杖子古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等,需拍摄东大杖子古墓群文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东大杖子古墓群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文物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古墓群文物及墓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县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大杖子古墓群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古墓群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向国家文物局申请给予表彰奖励:
(-)长期从事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 在东大杖子古墓群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 成绩突出的;
(三) 对制止损毁、破坏、盗窃古墓群文物等违法犯罪 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古墓群文物 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在东大杖子古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造成东大杖子古墓群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 借用或者非法侵占东大杖子古墓群文物的;(四) 贪腐、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规定,可以依法委托建昌县文物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昌县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