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赤医保办发〔2023〕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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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医保办发〔2023〕59号

 

关于调整我市乙类诊疗项目个人

自付比例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中的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后,再按规定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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