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23〕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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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及我市相关配套文件,现就我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许可证,依法注册成立,从事废旧钢铁回收处理销售业务,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鼓励政策。根据废旧钢铁回收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测算对市县两级综合经济形成的直接贡献,分别给予85%的扶持奖励。同时,对市级直接贡献剩余15%的1/3,专项下达所在旗县财政,用于鼓励旗县加快相关产业发展。

三、兑现程序。扶持政策由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工信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基础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测算兑现一次,15日内兑现完成。其中:涉及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先由旗县市区财政一并垫付兑现,年终结算时连同市本级支持旗县市区发展的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单独结算。

四、有关事项

本政策自20236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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