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分局,驻市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管理,提升我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整体水平,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项目不备案、成果不汇交、质量不合格”等的问题,更好地满足我市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测绘单位资质管理
(一)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测绘单位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三)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严格项目备案及成果汇交管理
(一)测绘单位在开展测绘工作前,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主动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开展测绘作业。
(二)测绘单位在完成测绘成果审查后,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测绘成果要按“多测合一”有关要求,同步汇交至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使用。
三、严格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
(一)测绘单位要全面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好相应职责,建立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责任链条。要建立完善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二)测绘单位要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控制方式为核心,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要坚持“先设计、后实施”原则,加强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要严格设计审批程序,严把审批关口,设计一经审批,应严格遵照批准的项目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设计内容。
四、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督检查
(一)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测绘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加大测绘执法力度。加强测绘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破坏测绘标志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坚决纠正项目不备案、成果不汇交等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