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规〔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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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儋府规〔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派出机构:

《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林木、苗圃、观赏性苗木等青苗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在实际征收补偿过程中,如遇本标准未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参照类似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由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三、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的,可视种植年限和实际收获情况进行全部清点统计,其中种植均已满2年或大部分满2年以上的,作价补偿部分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的130%;种植均不满2年或大部分不满2年的,作价补偿部分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四、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同一地块上套(间)种两种或两种以上青苗的,实际工作中可全部清点统计,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其中主种青苗每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主种青苗以外的其余青苗每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次种青苗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的2/3,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五、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突击抢栽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对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调查函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骗取国家资金情形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本标准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预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后发布征地预公告的,按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于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本标准由儋州市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2.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苗圃迁移费补助标准

5.观赏性苗木补偿标准

6.养殖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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